聖潔婚姻通牒--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(CASTI CONNUBII)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700   
標 題 婚姻為天主所制定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內 容

[五四一]這是牢不可破,也是不容侵犯的第一基礎,那就是:婚姻不是由人所建立,也不是由人所革新,而是由於天主;這不是由人,而是由於創造人性的天主,由於革新(復興)人性的我主基督的律法,予以鞏固、堅定、提拔。因此,這些律法,無人可隨意更動,即夫妻雙方之同意,也不能予以增損。(1)

   
註 釋

*(1)參閱:創:一,二七;二,二二;瑪:一九,三;弗:五,二三;脫理騰大公會議*一七九七

*聖潔婚姻通牒(AAS 22(1930)541ss),概皆錄自:『論婚姻與家庭』安道學社出版--韓山城編譯--(65-96 頁)。 3700-3724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701   
標 題 婚姻為天主所制定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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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然,婚姻本質上,由天主所建立,但人的意願,亦有其極尊貴的一份;因為個別的婚姻,既皆由於男女結合而成,所以,除非男女雙方,自由同意,婚姻決無由成立。這種男女雙方,用以授受婚姻固有權利的、出自意志的自由行為,為成立真正婚姻,如此緊要,竟非任何人世權力所能取代的。(教會法典Can.1081)。不過,這個自由,只限於男女雙方,是否有意結婚,和是否有意與此人結婚而已。但婚姻的性質,完全不隸屬於人之自由(意志);誰若一度結婚,便該服從天主的律法,與隸屬於婚姻本質上的一切特徵。天使博士(聖多瑪斯)論及婚姻的信實與子女時,說:「這些,出自婚姻契約本身,做成婚姻的同意,如果含有違反這些的情事,則該婚姻,並非真正婚姻…」(1)

   
註 釋

*(1)Sum. Theol.111.Suppl.q.49 a.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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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702   
標 題 婚姻為天主所制定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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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故,對這種違反理智和人性的醜惡結合,合法當局有加以約束、阻止並懲處的權利與義務。可是,當談到那出自人性本身的事情時,良十三世的意見,確是不錯。他說:「毫無疑惑,人在選擇生活種類上,有權擇取二者之一:即實踐耶穌基督的守貞勸諭,抑或結婚。任何人為的法律,皆無權奪人們天賦的結婚權利,或以任何方式,阻止人們生育子女,因為這是天主自始建立婚姻的主要原因。『你們要生育繁殖』」(創1/28)。(1)

   
註 釋

*(1)參閱:Leo XIII, Rerum NOVARUM,15-3-1891,ASS 23(1890-1)

*聖潔婚姻通牒(AAS 22(1930)541ss) 3700-3724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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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 號 3703   
標 題 公教(基督徒)婚姻的好處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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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開始敘述真正婚姻的好處是什麼,及其如何偉大之前,我們便想起……聖奧斯定的話來了。他說:「子女、信實、聖事三項好處,便是婚姻所以是好的理由」。(1)。這三項好處,何以應被稱為教友(基督徒)婚姻全部道理的總樞,聖師自己曾非常清晰地加以聲明,說:

「『信實』」使人不同婚姻以外的男或女結合;「子女」,要人恩愛地予以接受,寬厚地予以撫養,虔敬地予以教育;「聖事」,則使夫妻不得離異;離異後,即使為了子女的緣故,也不得另娶或另嫁他人。這是婚姻的準則,用以點綴本性的生育,和制止性慾的跋扈”……(2)。

   
註 釋

*(1)De bono conjugali,c.24 32;P.L.40,394 D

*(2)De Genesi ad litteram,IX,c.7 12; PL,34,397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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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 號 3704   
標 題 婚姻的第一好處:子女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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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,子女在婚姻好處中,位居首席。誠然,人類的創造者,由於本性寬仁,主意要人作祂傳生人類的輔助者。故當祂在地堂裡建立婚姻時,已向原祖,並透過原祖,向未來所有夫妻們說過:「你們要生育繁殖,遍佈大地」(創1/28)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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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705   
標 題 婚姻的第一好處:子女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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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教友(基督徒)父母應該了解自己的使命,不是限於為這世界保存人類並陶冶出任何種敬禮天主者,而是為了給基督的教會,產生子民,繁殖「聖人的同胞和天主的家人」(弗:二,一九)而使天主的百姓與敬禮救主的人,日益增多。固然,信友(基督徒)夫妻,雖說本身已經聖化,但不能將其超性生命,通傳於子女;而且,本性的生育,已成為原罪遺毒傳予子女的所謂「死亡」的途徑;然而,在某種方式下,他們仍能有份於地堂裏的原始婚姻;因為他們有權將其子女奉獻於教會,使這多產的母親,產生天主子女的教會,以聖洗聖事,將他們再生於超性的義德,使之成為基督的肢體,有份於不死的生命,以及吾人所渴望的永福的繼承人……

婚姻的好處--子女--,並不因生育子女而告完成,還該予以他們應受的教育……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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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 號 3706   
標 題 婚姻的第二好處--信實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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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上所述,信實是聖奧斯定所說的婚姻第二好處。信實要夫妻互相忠實於履行其婚姻誓約。這個誓約,是由天主律令所准定的。因此誓約,夫妻祇對其對方負有義務:因係義務,故一方不准拒絕他方;因係祇對其對方負有的義務,故不准施之於任何其他人。此外,凡違反天主律令及夫妻信實之事,是決不能被許可的,即夫妻之間,亦不得如此行事。

因此,信實的第一要求,便是婚姻絕對的單一性;這是造物主對原祖父母的婚姻所欽定的法令。因為天主願意他們的婚姻,實現於一男一女之間。雖然以後,至高立法者天主,曾暫時將這原始的法令,稍加放寬,但無可置疑的是:婚姻的單一性,已由福音法令,全部恢復到舊日的完整而舊日的寬免,已被撤銷。基督的聖言,以及教會永恒不變的教訓和作風,便是這事明證……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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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 號 3707   
標 題 婚姻的第二好處--信實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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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聖奧斯定,曾很適當地稱此婚姻信實,為「貞操的信實」(Castitatis fides).(Debono conj.c.24 32;PL.40,394D)。這貞操的信實,因了極卓越的夫妻愛,使一變而為比較容易,比較甜密,比較崇高的責任。而這夫妻愛,深入到婚姻生活的各種任務,並在基督信徒的婚姻裡,居於高貴的首席地位…

為此,我們所講的愛,不僅建築在很快消失的肉情的偏向和甜美的言語上,而且,還奠基於由衷的情感和以事實的依據的愛情上,因為”愛情的鐵證,是行為的實踐”(S.Greg.I.M. Hom.30,in Evang.ad Jo.14,23-31,n.1;PL.76,1220)

再者,夫妻愛不獨包括在家庭生活的互助上,而且還該延伸到靈修生活上;即夫雙方應特別互相協助,來促進內修生活,並予以完成,使雙方的品德,因了同居共處,而日益進步;而以愛德為主,因為「全部法律及先知,都繫於這條誡命上」(瑪:二四,四O)……

夫妻互助協助,促進內修,彼此鼓勵,成全自己。根據「羅馬要理書」(Catechismus Tomanus,P,c.8,Q.13)可以正確地被稱為婚姻的首要原因及理由,祇要不是把婚姻,嚴格地看作專門生育並教育子女的組織,而是廣泛地視婚姻為男女二人終生同居共處的社團,就好了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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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 號 3708   
標 題 婚姻的第二好處--信實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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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,家庭因夫妻愛的鎖鏈得以穩固之後,還該使那聖奧斯定所講的「愛的秩序」,欣欣向榮。這秩序是這樣的:丈夫是妻子和子女的頭,妻子應爽快地,由衷地服從丈夫。這是聖保祿所囑咐的;他說:”你們作妻子的,應當服從自己的丈夫,如同服從主人一樣;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,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”(弗:五,二七)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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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 號 3709   
標 題 婚姻的第二好處--信實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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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種服從,並不否定,亦不取消婦女為人的尊嚴,以及為妻為母為伴侶的高尚職務所應充份享有的自由;這也不強迫她服從丈夫任何意願;更不命她服從那也許違反理智,或與妻子地位不相宜的命令。而且,人們也不得視妻子為法律上所謂未成年人--蓋未成年人,因了缺乏成熟的判斷力,或因對人對事的無知,普通(法律)不准他們自由行使其權利。不過,這祇禁止妻子,有礙家政的過度放任,禁止在這家庭的肢體上,心首異處,使家庭遭受嚴重損失,或使之瀕臨毀滅的危險。如果丈夫是頭,則女人是心;正如丈夫在治理家政上,執著牛耳,同樣女人在愛情上,不但能夠而且也應該獨佔鰲頭,才對。

妻子服從丈夫的程度、方式,因人、地、時的不同而有異;若丈夫有虧職守,則妻子應起而代之,治理家政。但由天主所建立的家庭組織,及其所奠定的基本法令,無論何時何地誰也不得予以推翻或觸犯。

關於夫妻之間的秩序,良十三世在其「玄妙莫測」通牒中,很明智地說:「丈夫是一家之長,…而天主的愛,永久應是他們職務的調協者」[*3143]。

   
註 釋

*聖潔婚姻通牒(AAS 22(1930)541ss) 3700-3724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710   
標 題 婚姻的第三項好處--聖事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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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是,基督信徒的婚姻,集諸恩澤之大成;它因這第三項好處,即因吾人根據聖奧斯定所稱的聖事,而倍加圓滿與充實,這聖事含意,是指婚姻鎖鏈的不可拆散性,和婚姻契約為基督所祝聖,所提昇為聖寵的有效標記。

首先,基督曾力言婚姻契約的不可拆散性。祂說:”天主所結合的,人不可予以拆散”(瑪:一九,六);又說:”凡人休了自己的妻子而另娶,是犯姦淫;凡娶他人所休者,也是犯姦淫”(路:一六,一八)

[五五一]聖奧斯定肯定:婚姻的好處--聖事,便在於婚姻的不可拆散性。他明明地說「聖事要夫妻不得離異;離異後即使為了子女的緣故,也不得另娶另嫁」(De Genesi ad litteram IX.c.7 12;PL.34,397D)。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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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711   
標 題 婚姻的第三項好處--聖事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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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然婚姻不可拆散性的程度,並非每種婚姻,完全相同;但一切真正的婚姻,都是不可拆散的。蓋天主所說:「天主結合的,人不可予以拆散」的話,是指原祖的婚姻--即指後世一切婚姻的原始模型--而說的;所以,這句話理應對一切真正的婚姻,都是有效的……

   
註 釋

*聖潔婚姻通牒(AAS 22(1930)541ss) 3700-3724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712   
標 題 婚姻的第三項好處--聖事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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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五五二] 雖然,這個律令有極少數的例外,就如外教人的純本性婚姻,或基督信徒之間的未遂聖事婚姻(matrimonium ratum sed non consummatum);但這些例外,不是屬於人的意志,也不是屬於人世間任何權力,而是出於天主的律法。而這律令的衛護者與解釋者,則只是基督的教會。不過,無論如何,亦不拘為了什麼理由,這個例外,決不可能適用於既遂的聖事婚姻。因為在既遂的聖事婚姻裡,夫妻誓約,完成得充份十足,故依照天主的意旨,其鞏固性與其不可拆散性,非常堅強,致使人世間任何權力,都沒有拆散它的可能。

若我人有意對天主這種意旨的內在理由,敬謹地加以探究,則這理由,在基督信徒之間的婚姻奧秘意義裡,不難找到。蓋這奧秘意義,在信徒既遂婚姻裡,實現得最充份,最完全,一如我們自始援引過的,保祿致厄弗所人書中,曾經指出,信友的婚姻,將基督與教會的結合,表現得極其完整。他說:「這聖事是偉大的,我是指基督和教會說的」(弗五,三二)基督生活一天,教會在基督內,也就生活一天;即他們之間的結合,永遠不能分離……

   
註 釋

*聖潔婚姻通牒(AAS 22(1930)541ss) 3700-3724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713   
標 題 婚姻的第三項好處--聖事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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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五五四] 婚姻的好處--聖事,除了用不可拆散性,使信友婚姻絕對鞏固外,還包括更美妙的恩澤。而「聖事」二字,很正確地指出這些恩澤。那「創立並完全聖事的基督」,(參閱:*1799,C.Trid.)曾將其信徒的婚姻昇格為新約裡的真正聖事。這對信友(基督信徒),並非空洞的言詞,因為事實上,基督曾使婚姻成為一個特殊的,內在聖寵的標記與泉源;而此聖寵,便成全了本性的夫妻愛,增強了婚姻的單一性和永久性,而使夫妻成聖。(參閱:*1799)

況且,基督既把基督信徒婚姻的合法同意,定為聖寵的標記,故聖事與基督信徒的婚姻,便如此緊密地連結起來,竟致基督信徒之間的真正婚姻,不能不是聖事了……(教會法典1012 12)

   
註 釋

*聖潔婚姻通牒(AAS 22(1930)541ss) 3700-3724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714   
標 題 婚姻的第三項好處--聖事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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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來,這件聖事,為沒有阻礙的人,不僅增進超性生命固有的本質--寵愛,而且,還加賜其他恩惠;如:為善的默感,聖寵的增長,本性力量的加強與成全,使夫妻不僅在理智方面,領悟有關婚姻的地位,宗旨及其一切任務,而且,還對這一切任務,感到與趣而堅持,有效地予以實踐與完成。最後,這聖事還賦予夫妻,獲得寵佑的權利;一旦他們為克盡他們本地位的任務上需要寵佑,他們就會得到它。

   
註 釋

*聖潔婚姻通牒(AAS 22(1930)541ss) 3700-3724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715   
標 題 妄用婚姻的權利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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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五五七] 這些禍惡的主要根由,在於他們揚言:婚姻不是由人性的創造者─(天主)-所建立,也不是由基督提昇為真正的聖事,而是由人所發明的……由這些意見的支持者所推演出的結論,亦可瞭然於這些邪說的為害無窮。因為既然維護婚姻的律令、典章、習慣僅僅淵源於人的意志,那麼,它們自然可以,且亦應當附屬於人的意志了;所以可以,且亦應當按人之好惡和情劫的變遷而被立定而被更動,而被廢除了。同時,既然唯有生殖機能淵源於人性,則生殖機能,自然較諸婚姻本身更為神聖,而其活動範圍,自然也要更為擴大了…甚至還有些人,為了迎合現代潮流,便幻想出幾種男女結合的新款式;他們還想使這些新款式成為婚姻的新種類;其中有暫時的,有試驗性的,也有友好性的婚姻。同時他們還替這些不倫不類的結合,爭取正式婚姻的充份權利,只把婚姻不可拆散性與生育子女兩項除去;即:除非雙方日後將這不三不四的同居,變作正式婚姻,(他們儘可自由離異) ……

   
註 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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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716   
標 題 妄用婚姻的權利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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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是有關子女的謬論:竟有許多人,膽敢稱子女為婚姻的負擔;他們要夫妻不以正當的節慾(正當的節慾,在夫妻雙方同意之下,本是許可的),而以相反本性的行為,來阻止子女之出生。他們想使這種罪孽,成為合法的理由:即有人認為,這是他們因為厭惡子女,妄想脫卸義務,專圖快感;有人則說:他們無力節慾,並為了自身、母親以及家庭困難,無法容忍子女出生。

但任何理由,即使是很重大的,也不能使一種本質上相反本性的事,變為合乎本性的正當行為。夫妻行為,本質上,既為生男育女,則人在舉行該行為時,若故意剝奪其自然效力和功德,那便構成內在的,反本性反倫理的不道德行為,醜惡孰甚!

這無怪乎按聖經所載:天主深深痛恨這種可惡的孽行,有時竟處以死刑。就如聖奧斯定所說的:「倘有避孕情事,連同合法妻子所行的房事,也是違法的醜行。昔猶達之子難奧南(ONAM)即因此而為天主所處死”(Cf.Gn.38-8-10)。(Aug.De adulterinis conjugis ad pollentium . .c.12.PL.40[1887]479B)。

   
註 釋

*聖潔婚姻通牒(AAS 22(1930)541ss) 3700-3724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717   
標 題 妄用婚姻的權利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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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教會自始就宣講的,從未中輟過的道理。近竟有人明顯地背棄這個道理,主張對於這一點,應隆重地來一個新說法。但是,天主既以訓誨萬民與衛護倫理道德完整的任務,委諸教會,茲逢世風靡爛之秋,我們為了保持婚姻的聖潔,不為醜惡所玷污,並為了表示教會代表天主起見,不得不大聲疾呼,從新宣佈說:「如人在運用婚姻時,故意阻止該行為所有孕育生命的自然效能,便犯了反神律,反自然律的重罪」。

我們特以我們的至高權威,及對人靈的關懷,告誡聽告解以及管理信友的司鐸(神父)們,千萬別讓所委於他們照料的信友,對這條極其嚴重的神律,有所誤會,尤其是司鐸本人,不該受這邪說的影響而曲予遷就……

   
註 釋

*聖潔婚姻通牒(AAS 22(1930)541ss) 3700-3724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718   
標 題 妄用婚姻的權利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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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五六一] 教會亦知道清楚:多次夫妻一方,本不同意對方違反秩序的行為,祇是為了十分嚴重的理由,不得不予以容忍。這樣的人,並非在「做惡」而是在「忍惡」(pafi potius quam patr are peccatum)。如果他不忘愛德誡命,力阻對方的惡行,則他本人,並沒有犯罪。同樣,那些因了年邁或其他自然原因而不能生育的夫妻,如果他們正當地,合乎本性地運用婚姻權利,則誰也不能說他們所行的,是違反自然秩序。因為婚姻和合法的性行為,除首要宗旨外,還有其次要宗旨,如:彼此扶助,培養愛情,滿足性慾等等。夫妻若有意達成這次要宗旨,那是許可的;只要他們不損及性行為的內在本質,適當地指向首要宗旨,那就無罪了……

但應予提防的是:別讓那不利的外在條件,轉變為更不利的內在錯誤。任何困難,不能廢除天主所禁止的,根本不道德的行為禁令。其實,夫妻在任何環境下,常能忠實地履行自己的義務,保持婚姻的聖潔而不為邪惡所污損。(以下所印證的見:脫理騰大公會(*1536)以及對羊森異端的懲罰條文*2001)。

   
註 釋

*聖潔婚姻通牒(AAS 22(1930)541ss) 3700-3724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719   
標 題 論墮胎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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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五六二] ……這裏,我們還該提及另一種的滔天罪孽,那就是:在母胎裏謀殺子女生命的惡行。但有人竟以為:這是許可的,父母可隨意墮胎;有人則說,這是不許可的。不過,若有特殊理由,如所謂醫藥需要,社會需要,優生需要時,那就成為許可的,至於國家有關殺害胎兒的刑法,上述二種人,一致要求國家,予以承認並宣佈:凡有他們所支持的在上述需要時,則墮胎不受刑法的約束。甚至有人還要求國家協助,進行這種殺人的手術,而尤其痛心的是:在某些地區,如眾所週知,已多次這樣實現了!

   
註 釋

*聖潔婚姻通牒(AAS 22(1930)541ss) 3700-3724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720   
標 題 論墮胎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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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所謂醫藥需要,可敬神昆們,我們曾已說過,我們如何同情那些為了克盡本性任務,甘冒健康的重大損害,甚至害及生命的母親;但是,那裏可以找到一個可以直接殺害無辜的相當理由呢?(當然)這裏所談的,正是直接的「殺人」;無論所受殺死的,是母親或是她的子女,都是違反『毋殺人』的神律與自然律的,這二者的生命,同樣神聖的;對任何人,就是國家,也不可能具有毀滅他們生命的權力。蓋國家殺人的權力,只可引用於作奸犯科者,決不可引用於胎兒身上,也不得引用「為合法自衛,可以格殺行兇者的權利」,因為誰能說胎兒是兇手呢?至於所謂「極端危急時的權利」,也不可用來直接殺害無辜者。但設法使母子兩全的,具有道德感,具有醫藥經驗的醫師,確是值得令人稱道的。反之,凡藉治病的美名,圖謀殺害二者之一的偽裝慈悲的醫師,則是極端辱沒醫生的崇高使命者……

   
註 釋

*聖潔婚姻通牒(AAS 22(1930)541ss) 3700-3724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721   
標 題 論墮胎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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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所謂「社會需要」與「優生需要」,在道德許可的方式下,並在適當的範圍內,不但可以,且亦應當予以注意。但若以格殺無辜來滿足這些需要,則是荒謬的,違反天主律令的,保祿宗徒說:『…我們不可去作惡,為得到善果……』(羅3/3)。

   
註 釋

*聖潔婚姻通牒(AAS 22(1930)541ss) 3700-3724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722   
標 題 論結婚權利與絕育問題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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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五六四] 有些人士,對優生宗旨,過份焦慮:他們不僅給人們出好的主意,以增進他們未來子女的健全精力,-(這本是合乎正確的理智)─而且,竟然將優生宗旨,置諸其他更崇高的宗旨之上。他們主張:凡因遺傳關係,預料將產殘廢缺陷子女的人們,國家應利用權力,不准他們結婚;即使他們有資格結婚,國家也該予以禁阻。不但如此,他們還想以法律來強迫這種人,接受那剝奪生殖機能的手術。他們如此行事,並非有意使國家引用刑法來懲處罪犯,或為預防犯未來的罪行,而是想賦予國家從未有過,且也依法不可能有的權力。

事實上,他們如此行事,是因他們忘記了家庭比國家更為神聖,以及人生目的,並不是為此現世現時,而是為那天堂永福。對那些本有資格結婚,而揣測他們無論如何,將不免產生殘廢子女的人們,住住祇有可勸阻他們結婚;但若他仍要結婚,則(國家)亦不能因此而科以罪名。

蓋執政者對國民肢體,沒有任何直接權力。若不是為了國民干犯法紀,罪有應得,則國家得直接損害或觸犯國民肢體的完整;即使為了優生或其他原因,亦不得例外……

   
註 釋

*聖潔婚姻通牒(AAS 22(1930)541ss) 3700-3724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723   
標 題 論結婚權利與絕育問題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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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私人(個人)對自身的肢體,除了用來為達成其自然宗旨外,就沒有其他權力。人決不可自毀其肢體,或自使其肢體殘廢,或以其他方式,使自己失卻自然機能。但若為了保存全身,那就得例外了。這是基督教會的道理,即以本性理智的眼光看來,也是昭然若揭的。

   
註 釋

*聖潔婚姻通牒(AAS 22(1930)541ss) 3700-3724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3724   
標 題 論離婚
教 宗 比約十一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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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五七二] 但最有礙婚姻達成基督所渴望的革新與成全者,是日趨於輕而易舉的離婚;尤其是一批偏袒於新外教主義的人們,不顧事實上所有的不幸結局,日甚一日地向著婚姻不可拆散制及其有助於執行此制的法令,大舉進攻,企圖爭取離婚合法化,而制定那遷就人性的法律,來取代那老朽的律法……

[五七三] 可是…與這些謬論對立的是:「天主所結合的,人不得予以拆散」;那麼,這個拆散,還是絕對無效的。就如我們多次引證過的,那基督親口說過的:「誰休掉自己的妻子而再娶,那是犯姦淫;誰娶別人所休掉的,那也是犯姦淫」(路16/18)。同時,基督的這句話,是指所有的婚姻而言,即所有本性的合法婚姻,也都包括在內;即一切真正婚姻,都不可予以拆散。私人的好惡,以及人世間的一切權力,都無力拆散這婚姻的鎖鏈……(1)

   
註 釋

*(1)+2251-2252 Decr.s.off. 21-3-1931(Ecwcatic set theoric eugenica)從略:(steriligatio):Rd.Cit. in* 3788

*聖潔婚姻通牒(AAS 22(1930)541ss) 3700-3724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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